工廈天台違規劏房
租金回報 16厘 六年翻本
2012年03月29日位於荃灣楊屋道 137至 143號永華工業大廈,樓齡超過 40年,外表殘舊,內櫳亦欠缺保養,與一般散業權舊區工廈無異,但頂層及天台別有洞天,天台間了 10多間住人劏房,走廊雜物滿佈,涉嫌違規。
本報登門偵查,這幢業權分散的舊式工廈,大廈對面是爵悅庭、樂悠居等新落成住宅屋苑,大廈中低層的租客,包括迷你倉、製衣及物流公司等普通工廈租客。
不過,當記者踏入工廈 11樓頂層單位,全層擁簇新裝修,並設密碼鎖大門,貌似現代化寫字樓。記者按照密碼成功進入單位內,眼前並非普通工廈設計,而是將全層分間成多個獨立單位,並有多條公用走廊,入口旁亦有信箱。
附設密碼鎖大門掩飾
據觀察,全層至少分間成約
20間獨立房,每間約 200至
300平方呎,房門俱有俗稱「貓眼」的防盜設備,部份單位門外列明水電工程公司,應作寫字樓用途,眼見有單位在裝修。不過,發現有床褥及梳化放置在公用走
廊中,未知是否有人將單位用作居住用途,記者欲向當中一間辦公室內職員了解「這裏有冇人住時」,對方並無回應,事有蹺蹊。
行至單位末端,有一條後樓梯通往天台,亦是唯一一條通往天台的必經之路。一上到天台後,發現別有洞天,與樓下單位一樣分間成多間房,全層半密封式,大門設計與 11樓一樣,不同之處是門外放置大量家庭用品、鞋、衣服、甚至家具等物品。
有個別單位大門未有反鎖,單位面積與樓下單位相若,赫然發現單位內有飯枱、睡床等,明顯用作居住用途。天台並非全層密封,中間有一個天井位,不少住戶用作晾衫之用。肉眼所見,天台最少有 10伙住宅,其間更有住戶出入,部份住戶應該為新移民。
部份住客疑似新移民
若以每間劏房租金每月約 3000元計算,一年收租 108萬元,租金回報逾 16厘, 6年多已翻本。
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 11樓連天台單位,由一眾投資者在透過偉昌投資有限公司,在 2010年 4月以
668萬元買入。翻查買賣合約,內有一份「未經受權改建樓宇私人附加協議」的附件,列明業主聲明天台附有僭建物,買家不能因上述原因不作成交。因此,此天
台僭建成住宅早於 2010年前已出現。
該幢工廈於 1969年入則,於 73年落成,根據屋宇署資料顯示,工廈的 4至
11樓的每層實用面積約 6000多方呎,天台扣除機房及樓梯等位置,約 5000多方呎。其中
11樓及天台的位置,自從入伙至今,一直未曾向屋宇署申請過任何改建、加建或改變室內結構等申請,所批出的建築圖則,
11樓除樓梯、廁所以及升降機位之外,其他地方則沒有顯示任何間隔。
據地產代理提供資料, 11樓的單位以寫字樓形式放租, 250平方呎單位,月租約 2500元,即呎租 10元。樓下用作工廈出租的單位,平均呎租為 4.5至 5元。天台單位,未見有業主放租予工商地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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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起底
三人炒樓團 668萬買入
2012年03月29日
工廈經過悉心「活化」後,投資回報相當和味。荃灣永華工廈頂層連天台單位,投資者
2010年 4月以 668萬元購入完成「活化」後,打造堪稱荃灣最具規模「劏房俱樂部」,估計提供逾 30個劏房,以現時一般劏房市價租金每月約
3000元計算,一年收租 108萬元,租金回報逾 16厘,不足 6年多已回本。
區內代理表示,荃灣私樓入場租金普遍要 1萬元。鄰近樂悠居、爵悅居及立坊, 300多方呎蚊型戶,月租最少 8000元。
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永華工業大廈 11樓連天台單位, 2010年 4月由陳姓投資者以 668萬元購入,同年 7月以「提名人」形式,將物業轉贈予偉昌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包括陳少勇、薜立榕及黎允儀。
區內代理表示,荃灣私樓入場租金普遍要 1萬元。鄰近樂悠居、爵悅居及立坊, 300多方呎蚊型戶,月租最少 8000元。
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永華工業大廈 11樓連天台單位, 2010年 4月由陳姓投資者以 668萬元購入,同年 7月以「提名人」形式,將物業轉贈予偉昌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包括陳少勇、薜立榕及黎允儀。
炒大坑道豪宅勁賺
本報偵查發現,這三人早於
91年已涉足本地炒賣,有賺有輸。 91年 4月以 550萬元購入大坑道優雅閣一豪宅, 08年 3月以 2380萬元賣出,勁賺
1830萬元。灣仔三湘大廈一役卻輸舖勁, 95年 2月以 4060萬元購入一單位, 04年 8月以 930萬沽出慘蝕 3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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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意見
業主或被控物業恐收回
2012年03月29日
工廈業主明目張膽將物業非法改作住宅用途,除有可能面對刑責外,物業更隨時會被政府收回。租客則隨時要承受金錢損失外,若未符合格走火通道隨時變為計時炸彈。
租客難獲賠償
梁永鏗律師指出,由於每項物業地契,都對土地用途有所限制,工廈只限工業用途,不得予人居住,如未獲批准下,分間成劏房,更屬僭建。地政署及屋宇署均有權要求業主將物業還原,否則可根據條例起訴業主。
地政總署更可以物業違反地契的土地用途,強制收回。租客如明知租住的工廈,則難獲任何賠償,否則,也可透過民事,追討按金及搬遷費等支出。
據《建築物條例》,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建築工程,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 40萬元。
建築測量師龔瑞麟表示,在合乎地契條款規限下,再經適合專業人士如註冊建築師負責改裝,使劏房單位無論在採光、樓層負荷、通風及走火等條件均合乎相關條例要求下,劏房並不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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