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烏龍檢控 60業主
2012年03月05日
【記者麥超億 梁琬珊報導】「冇派人巡查就亂告業主,有冇搞錯!」旺角一棟雙梯式舊唐樓,被屋宇署勒令要拆除後樓梯上鎖鐵閘及還原防煙門,大廈前半年已完成有關工程,但署方未有派員到來驗收,至上月底限期,屋宇署突向
60戶業主發出傳票。業主查問後,該署職員始承認因負責同事請大假,可能「搞錯咗」,但不肯撤銷傳票。有區議員批評屋宇署有錯不認又不肯跟進,要業主「硬
食死貓」。
旺角新填地街 404至 412號的永昌大廈,樓高 23層,樓齡 32年,屬雙梯式設計唐樓,由於曾有盜賊從後樓梯逃生通道竄入單位內犯案,為防盜,各樓層業主統一將防煙門拆除,再改裝成上鎖鐵閘,只容許住戶從單位內開鎖步出至後樓梯間。
發消防令要求拆閘
至前年年底, 60戶業主突然收到屋宇署發信通知,指他們違反大廈圖則,在後樓梯間違規改裝鐵閘,妨礙逃生通道暢通,屋宇署遂向各業主發出消防令,限定今年 2月 29日前,必須還原原狀,否則將會作出票控。
由於大部分業主不了解消防安全條例要求,業主立案法團去年 6月曾邀請屋宇署人員到場現身說法,法團亦於去年 9月成功向每戶業主募集 5000元或以上維修費,招標聘請合資格承建商,拆除大閘及安裝防煙門,並存有單據,一直等待屋宇署人員到場檢視。
從未派人到場驗收
然而,屋宇署自去年 9月至今年 2月限期前,從未派人到場驗收, 60戶業主近日更陸續收到法庭傳票,指他們違反消防安全條例,本月 28日須上庭應訊。
由於事出突然,部分業主立即致電屋宇署查詢,業主聲稱,接聽的屋宇署姓朱職員承認出錯,解釋因為負責個案的姓楊職員自去年 9月起一直請病假至今,案件轉交另一名姓王職員跟進,以致雙方溝通不足,他明言撤銷法庭傳票「有啲難度」,反建議業主上庭時可向法官求情。
由於事出突然,部分業主立即致電屋宇署查詢,業主聲稱,接聽的屋宇署姓朱職員承認出錯,解釋因為負責個案的姓楊職員自去年 9月起一直請病假至今,案件轉交另一名姓王職員跟進,以致雙方溝通不足,他明言撤銷法庭傳票「有啲難度」,反建議業主上庭時可向法官求情。
丁先生的八旬母親是其中一位接到傳票的業主,他表示老人家傳統思想是「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傳票令母親寢食不安,丁批評屋宇署「亂砌生豬肉」。區議員
許德亮亦指屋宇署明顯是行政程序上犯錯,更無理由要求「食死貓」業主向法官求情,明顯欺負大部分目不識丁的年邁業主,許要求署方撤銷傳票,還業主一個公
道。
本報就事件詢問屋宇署,但發言人以個案已進入司法階段為由,不肯正面回應是否有職員在行政程序上犯錯,導致未巡查便發出傳票,只稱跟進業主聲稱接獲傳票前已經完成所需工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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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代求情說法疑誤導
2012年03月05日
【本報訊】屋宇署職員未巡視先票控的做法引發外界質疑「亂告人」,有消防專家認為做法不合常規,建議屋宇署應「白紙黑紙」代業主向法庭陳述理由,以助業主脫罪;大律師更質疑屋宇署職員有關求情的說法有誤導成份,令無辜業主「攬罪上身」。
難以撤控不成立
消防專家林振敏表示,按一般情況而言,當屋宇署發出消防令後,直至有關命令限期屆滿時,屋宇署必須再派人重新檢視大廈違規部份,當確定業主未有按指令還原,署方便可正式
提出檢控,要求業主上庭答辯,罪成後判處罰款及頒令業主跟從。
他指出,若事件肯定是屋宇署行政失誤,無論能否撤銷傳票,署方可以「白紙黑字」方式述明業主並無違規,有待他們上庭應訊時脫罪,否則口講無憑,難以令法官信服理由。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按照屋宇署職員建議業主向法官求情的說法,程序上必須率先認罪,才能講述陳情理由,陸質疑職員有誤導業主的成份,他強調法庭只按控方行動辦事,若屋宇署不提證據檢控,法官不問情由,一定會撤銷控罪,故該職員稱難以撤控的說法,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