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霸地10年須通知業主 逆權侵佔難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霸地10年須通知業主 逆權侵佔難

法改會指3案判錯 倡修例撥亂反正


 法改委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左)指法改委建議,並非為保障業主或佔地者而設。右為委員殷志明。 (譚德潤攝)
法改委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左)指法改委建議,並非為保障業主或佔地者而設。右為委員殷志明。 (譚德潤攝)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逆權管有》報告,提出10項建議,包括逆權侵佔者要在佔有土地第10年時通知業主,預料會令侵佔人較難成功申請成為業權擁有人。
報告又認為3宗終審法院案例判錯,建議透過修例撥亂反正。

須與土地業權例 配合實行
然而,有關修例須與已通過10年、但仍未實施的《土地業權條例》配合實行,故實施修例恐遙遙無期(見另文——「政府鄉議局 實施改革關鍵」)。
為避免土地荒廢空置,法例容許土地佔用人管有私人土地或物業超過12年,就可向法庭申請成為業權擁有人。

報告建議改革引入「十加二」制度,即是已佔用土地10年者,就可申請為註冊業權人,原業權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反對,申請者就可成功註冊。

倘兩年內未逐出 可提申請
不過,如果原業權人提出反對,但兩年內未有逐出佔用者,佔用者有權提出第二次申請,然後交審裁官裁決。

逆權管有檢討小組主席陳景生強調:「如果原業主明知有人侵佔土地,但一直無出聲,直到人家10年後想登記做業權擁有人才反對,原業主亦未必會獲判勝訴。」

但陳指出,有關建議要與在2004年制定、但仍未實施的《土地業權條例》配合才可實行。委員殷志明解釋,土地註冊處只是地契登記處,業權資料未必準確,故須有註冊制度來確立業權資料,讓侵佔人查核誰是真正業權人。

陳景生稱,法改委提出的修例建議中立,並非為特別保障業主或佔地者,但承認建議一旦落實會增加佔地者申請逆權管有的難度。

另外,法改會小組又認為終審法院3宗案例有判錯,建議透過修例釐清條文。
1997年「Wong Tak Yue v Kung Kwok Wai David」一案中,法院指業權人向侵佔人收租,而侵佔人亦願意,裁定侵佔人的意圖與「管有意圖」不符。但法改委認為,即使侵佔人表明願意交租,都有資格逆權管有。

報告亦認為2011年「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Ka Chik Tso」的裁決有錯,建議修例訂明,侵佔人即使有任何霸地意圖,都不影響其逆權侵佔。陳舉例:「侵佔人原本打算在發達後,歸還土地予業主。若侵佔人真的發達,不等同土地業權自動歸還業主。」

報告又認為1998年「Common Luck Investment Ltd v Cheung Kam Chuen」案裁決有錯,建議就銀行針對借款人取得按揭物業管有權而言,應通過法例清楚說明,時效期應要由按揭人未能依時還款當日起開始計算。

文件亦建議廢除「隱含特許」,無論佔地者佔地目前是否與業主土地用途有牴觸,均可作逆權侵佔。


撰文:劉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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